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員工依公司業務出差其所投保之旅平,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條中之規定 ,可視為膳雜費, 只要在限額內,又能提出確實出差之差旅報告書, 不需要視為對個人之補助為薪資扣繳,會計師通常對此不會有意見 。(二)若為保險費, 因查核準則74條明確規定, 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若未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 其保險費未取具合法之保險單據, 因此會被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將旅行平安險/醫療險做在差旅費-雜項支出(視為膳雜費,並計算限額)當中,由於在膳雜費限額中,因此只要未超限即可認列,不需要視為對個人之補助,會計師不會有意見。倘若視為保險費,則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條中之規定,若未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則會計師會將此保險費帳外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