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已實收之股份是否發行股票,事關顺東權益,宜於章程訂明;所印製發行之股票,如經依法簽證,即屬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若有買賣即須依證券文易税條例規定,由受讓人或證券承銷商等法定代微人,按成交價格千分之一點五税率,逕由成交價款扣繳,於交割之次日報繳證券交易税。未依規定報緻被查獲者,會就短漏報税额每逾二日加徼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稽徵機未進行調查前,代徵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另應特別說明者,乃提問所述之股票,如未經依法簽證,即非證交法所稱可徵繳證交税之有價證券,而僅屬證明股權之股單。依現行所得税:去规定,巳課徵證交税之股權交易兔徵所得税,末課徵證交税之股權交易應列計財座交易所得徵所得税,税負上之影響請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若110年轉讓股票時,尚未印製股票,則轉讓股票屬股票未經依法簽證發行,並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則出售公司股票是轉讓出資額,其性質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若110年轉讓股票時,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並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則應繳納證交稅,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若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如未經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仍應視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應加徵滯納金或加計利息。如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已代徵稅款而逾規定期限繳納者,若屬未經查獲之案件,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代徵人未代徵稅款而逾期自動補繳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第50條規定,則自買賣交割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證券交易稅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