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在舊制情形下,勞工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得自請退休;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強制退休要件時,亦得請領退休金。在新制情形下, 勞工年滿 60 歲,即可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提繳年資滿 15 年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15 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另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領取保險金之要件,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選擇適用新制前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或第 54 條(強制退休)規定之退休要件時,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惟勞退金請領要件, 仍需依個案判斷而定,建議可以向勞動部詢問相關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勞退金規定如下: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