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為健身產業、客人於8月購買$2100的方案項目, 其為公司開立給自然人, 而8月份營業稅已申報, 因此開立銷貨退回折讓單給客戶, 而買受人是不需要繳回原8月份發票, 因其規定如下: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合約,且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另部分折讓之發票,倘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給獎之事由,則仍可以對獎, 另外公司還不需要開立 $1037的發票給買受人 , 除非是整筆全額銷貨退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考法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1.依據上述辦法,8月份開立的發票,若於9月申報營業稅前折讓,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並重新開立一張新的金額為$1037的發票給買受人。
2.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合約,且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3.折讓後發票是否還有對獎資格,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金額、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不得給獎。因此,全額折讓之發票,實質上相當於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不具對獎資格;部分折讓之發票,倘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給獎之事由,則仍可以對獎。 二、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五、已註明作廢者。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