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專營投資控股公司, 其收到子公司給付之股利, 投資公司所得稅申報收入部份規定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跟第4條之2,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跟期貨交易所得。
專營投資公司之處份利得收入,應全額列入營業收入(01欄),再於(99欄)項下全額減除。
(二)依所得稅第42條之投資收益。因投資有價證券或期貨所獲得之投資收益(係指現金股利)。
專營投資公司之現金股利收入,應全額列入營業收入(36欄),再於(58欄)項下依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調整後之數額填入。(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專營投資控股公司收到子公司給付的股利,申報營所稅時,實務上,有少部分公司放在營業收入,大部分公司放在第36欄,都是可以接受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