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老闆以個人名義替公司採購國外網路伺服器服務, 如屬於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 且該項服務所產生的效益歸屬於公司, 則應無不可認列為公司費用之情況。至於憑證顯示付款人係為個人, 則可能產生該筆費用是否屬於公司之本業及業務之所需的疑慮。再者, 如屬於公司本業之所需, 則依據該筆支出性質入帳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買國外網路伺服器服務,首先須參照「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判斷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是,則應申報扣繳,並申報營業稅之購買國外勞務,至於付款人為個人可主張由老闆墊付。若已正確扣繳並申報營業稅,則可認列為公司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