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 補充保險費扣費義務人,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將上一年度扣
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的明細資料,採媒體、網際網路或人工
書面彙報健保署查核。
二、 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已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且以
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署者,則不需再辦理年度申報。
三、特休未休請之不休假獎金,屬免稅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在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依所發放之股利盈餘所屬期間,雇主於該公司加保的投保金額總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
2.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並繳納補充保險費。貴公司每月支付薪資時,應依上述公式計算是否應繳雇主補充保費。
3.特別休假未休完之不休假獎金,屬免稅之加班費,且不併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計算,亦不併入健保34條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