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5條,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2.此準備基金無須報備主管機關,經理事會決議提列比例之後,逐年提撥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有詳細的說明: 第 20 條 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