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Ex work factory 貿易條件,工廠或現場交貨價,國際通用代號為 EXW,屬出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條件。
指在賣方工廠 (Factory, Mill),農場 (Plantation)或倉庫 (Warehouse)等交貨的貿易條件。
(二)風險、費用:買方負擔將貨物由此處運至目的地所有風險及成本,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將貨物 裝上買方準備的運輸工具,不是賣方的責任。
(三)認列銷貨收入認列的時間點是,係以所有權及風險移轉時為收入認列時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14條,銷售商品符合下列所條件時認列收入:(a)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b) 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 (c)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d)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e) 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2.Ex work factory 貿易條件,國際通用代號為 EXW,屬出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條件。其意義:指在賣方工廠 (Factory, Mill),農場 (Plantation)或倉庫 (Warehouse)等交貨的貿易條件。在本條件下,賣方在其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即為已履行其交貨義務;由於賣方風險於此時移轉,且滿足其他收入認列條件,因此此時亦為銷貨收入認列之時點,買方須自己負擔自賣方營業地領到貨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及風險;為賣方所負擔之義務費用為最輕而買方責任最重的貿易條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