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因此,公司取得外勞住宿費發票,符合以上規定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以,公司應就所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員工。
分錄如下:
支付外勞住宿費:
借:租金支出 2500
借:進項稅額 125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2625
支付薪資
借:薪資***
貸:代扣款1000
貸:銀行存款***
開立二聯式發票
借:代扣款1000
貸:租金支出或其他收入952
貸:銷項稅額48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開條文及該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認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三)公司若取得外勞住宿費發票,符合以上規定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四)若公司與外勞之聘僱合約中約定由公司提供宿舍,其中1000元由外勞薪水扣除,屬代收代付性質,公司無須開立二聯式發票, 分錄為:
借:租金支出 1500 / 進項稅額 125 /代扣款 1000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262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