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雇主補充保費應於所得或收入給付日的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得寬限 15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的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應納費額 0.1% 的滯納金,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 15% 。若於16日繳納,由於繳納日16日減起算日16日為0日,因此無需繳納滯納金。請參考滯納金試算工具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每月份應該繳納的保險費,要在次月底前收繳;如果不能在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寬限十五天。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果在寬限期屆滿前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話,每超過一天必須加收百分之零點一的滯納金,投保單位最多加徵到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至於保險對象最多加徵到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目前免予加徵金額為新臺幣100元以下)。
滯納金計算公式:已繳保險費金額 ×(繳納保險費日期—滯納金起算日)× 0.1%
【投保單位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之15%為限;保險對象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之5% 為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