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何謂保稅工廠:
依關稅法第59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得免徵關稅,(俟製成產品報運出口後,予以沖銷原進口原料關稅);其產品及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二、保稅工廠之申請與設立:
(一)受理申請之單位 : 業務二組服務課
(二)設立之條件
1、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
2、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公司,其實際匯入並經登記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3、公司財務健全,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3年 (成立未滿3年者,以其存續期間為準)平均無虧損者,或雖有累積虧損,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淨額不足新臺幣5千萬元之金額辦理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者。
4、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5、廠區適於海關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者。
6、具備製造外銷成品應有之機器設備及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者。
7、分設之原料及成品倉庫,經海關勘查合格者。但有不宜倉儲之笨重或具有危險性之保稅貨物,應另設有經海關認可之適當儲存處所。
8、保稅工廠之廠房設施應符合下列標準:
(1)生產機器及設備已安裝完竣,能立即開工生產或已在生產中。
(2)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並須與辦公室保持適當之隔離。
(3)工廠範圍應與外界有適當之隔離設施。
9、具備以電腦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者。
三、保稅工廠貨物通關作業:
(一)貨物進保稅工廠:
1、自國外輸入: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應繕具(B6)報單依照一般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在保稅工廠內辦理查驗。
2、自保稅區輸入:
(1)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其他保稅工廠以保稅貨品售予保稅工廠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B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2)保稅倉庫供應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填具(D7)報單向(賣方)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3)自用保稅倉庫售與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7)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4)物流中心貨物運往保稅工廠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聯名填具(D7)報單,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5)自由港區事業輸往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繕具(B6)報單,向賣方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報關。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3、自課稅區輸入:
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者,由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B1)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放行進廠登帳。監管海關應於核准之翌日起20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國內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並得申請按月彙報。
(二)貨物出保稅工廠:
1、輸往國外:
保稅工廠產品出口應繕具(B9)報單,並報明經監管海關備查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文號及頁次或申請出口後再造送該清表之報備文號,出口地海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保稅工廠提供已備查之用料清表影本或向監管海關申請報備文號,其未經備查者,依照一般貨物出口之規定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輸往保稅區:
(1)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再加工出口者,應於出廠時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B2)報單檢付發票、裝箱單及區內主管機關核准等有關文件向賣方之監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保稅工廠之保稅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應於出廠時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B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向賣方之監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輸往自由港區事業再加工出口者,應於出廠時繕具B8、B9報單向買方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報關。
3、售予課稅區:
(1)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
保稅工廠產品或保稅原料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始准出廠。並得申請按月彙報。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
(2)售予國內一般廠商:
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該內銷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A、內銷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B、內銷產品有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先扣除該項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內銷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內銷原料,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一、申請保稅工廠之條件如下:
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
1.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間為準)平均無虧損者,或雖有累積虧損,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已按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淨額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之金額辦理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
2.公司之欠稅或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3.廠區適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4.具備製造外銷成品應有之機器設備及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
5.分設之原料及成品倉庫,經海關勘查合格。但有不宜倉儲之笨重或具危險性之保稅物品者,應另設有經海關認可之適當儲存處所。
6.廠房設施符合下列標準者:
(1)生產機器及設備已安裝完竣,能立即開工生產或已在生產中。
(2)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並須與辦公室保持適當之隔離。
(3)工廠範圍應與外界有適當之隔離設施。
7.具備電腦處理有關保稅業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二、保稅工廠及成立後之實務運作,需增加保稅專責人員之成本,此並非廠商派員參加保稅人員業務講習取得講習證書即可達成,否則容易發生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之處境(近年來海關查獲諸多保稅工廠重大業務缺失,致使工廠發生鉅額的補稅金額及罰款,即屬真實寫照)。而外聘資深保稅專責人員統籌保稅業務,將增加企業員額編制及人事薪資成本。另須考慮建置保稅帳務系統之成本:工廠使用之帳務系統,究採套裝軟體(如鼎新、華茂或關貿)或自行開發設計,何者較符工廠實際需求並能附帶提供其他業務帳冊(如有提供檢驗、測試、維護、修理業務應設置提供維修服務帳;如有受託加工業務應設置代加工原料進出廠登記簿;專案進口大陸未開放進口原物料零組件之管控帳冊),涉及成本高低與是否合用之考量,一旦選用後未盡符合需求,又須付出額外變更修正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