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銷售房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土地部分免徵營業稅可免開立發票;房屋部分應依買賣契約所載鋗售額按法定時限開立發票。如契約未分別載明土地與房屋銷售價格者,則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厘之銷售額。如約定分期付款者,除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之,惟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銷售房屋時,土地部分因屬免徵營業稅且得免開立發票,房屋部分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應按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2.如上述 貴公司在10/6賣房子,如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應按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