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除許會計師所列稅法所規定列報報廢損失之要件外,固定資產報廢時,如還有帳面價值(通常是預估之殘值),可考慮該資產之材質是否可回收(即回收商願意收購者),可回收出售者取得資源回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據以認列產處分利益或損失(均屬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惟如該資產之材質非回收商願意收購者(或可能要花時間拆解才能出售其中一小部分材質),則建議再延長其使用年限一年,將殘值提列為當年度折舊費用後,於次年以無殘值報廢,可減少列報報廢損失證明文件之準備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要件。
2.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又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得列報報廢損失,稽徵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3.如上述 貴公司申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建議可拍照毀棄事實過程之影帶、相片或出售給資源回收業者交易事實(開立發票)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及往來資料,將那些固定資產結清沖轉,處分收入不足預留之未折減餘額認列報廢損失,證明文件附於傳票後面備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