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等均為清算人之職務。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是以,程序上,分派賸餘財產係在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於110年10月15日解散,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應依相關程序完成:
1.稅務部份:於『清算完成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a.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b.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II)
c. 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I)
2. 其他程序:
a.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b.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c.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d.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3.若公司110年10月15日決議解散並於當天(110.10.15)核准,應依上述程序辦理清算,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於10日內填發股利憑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