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與租金扣除二者只能擇一)。
(二)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與租金扣除二者只能擇一)。
2.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詳填申報書的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且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a.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b.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