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企業推廣活動以抽獎方式進行,部份由合作廠商提供之獎品,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按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受贈廠商則帳列「其他收入」。至於將抽獎品送給獲獎人時,若獎品時價超過1,000元者,企業即須開立扣(免)繳憑單予獲獎人;扣繳率如獲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獎品時價扣取10% ,但每次應扣繳税額未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1 條規定免予扣繳,僅申報免扣繳繳憑單。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獎品時價如取20%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廠商贊助抽獎的禮品,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贊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受贈廠商以「其他收入」處理。
2.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 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 就源扣繳。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時價為獎額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