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受國外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其以ex-work交易條件自購貨物,而收回本該由國外廠商承擔之出口報關運雜費之外匯,所開立之兩聯式發票,應課徵5%營業稅。因貴公司並非相關貸物之運送業者,該外匯收入非屬外銷貨物或勞務。但如因此代理而取得之國外佣金,始屬外銷勞務,方得適用零税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幫忙處理國外客戶之運送事宜,關於運費是否適用零稅率或需付5% 營業稅,由於未詳述所處理運費範圍,可參考財政部89/03/14台財稅第890451747號函,關於國際運輸海運業之進、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應如何計課營業稅之說明。
2.參考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費:(請參閱該函令附表)
一、第1至第4項,係指出口運費部分,無論國輪、外輪,亦不分國內收取或國外收取,均可適用零稅率,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第5至第7項,係指進口運費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亦免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於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時,亦免列入計算。
三、第8項為船務代理業在外輪來台時,所收代理費,係因外輪來台有關船員之安排、加油、修護、船舶報關進港及船舶靠岸等工作,均須由船務代理行安排照料,而由船務代理行按提供勞務之項目,按船舶噸位向船公司收取代理費,其中包括船舶進港與出港兩部分,進港部分之代理費,因與外銷勞務無關,不適用零稅率規定。出港部分與外銷勞務有關,可依第7條第2款前段規定適用零稅率;但如業者無法明確劃分進港出港代理費者,應按比例(約各半)之代理費作為可適用零稅率範圍。
四、第9項為船員外借代理費,係指招聘船員至船上服務,所收手續費,由於船員係在公海上及為外國之船公司服務(勞務在國外使用),此項由船務代理業仲介之代理費可認為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五、第10項為代理進口貨佣金,因與外銷無關,無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勞務」規定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發票課稅。
六、第11項為代理外輪出口貨佣金,係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可依第7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七、第12項及第13項為船舶在台靠港,因進口商延滯卸貨或出口商延滯裝貨,而使船舶增加費用支出,所附加之運費核屬運費一部分,可依第7條第5款國際間運輸規定適用零稅率。
八、第14項貨櫃使用延滯費,係指貨櫃場向貨櫃使用人所加收之貨櫃延滯歸運費用,核屬貨櫃場之銷售額,與外銷無關(進口貨)部分,應開立發票課稅。
九、第15項為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包括CFS(散裝)及CY(整櫃)之處理費,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其運費之一部分,仍按國際間運輸適用零稅率;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第16項為進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如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進口運費一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一、第17項為國輪定期傭船費,係指國際線而言。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又國輪相互調配出租收取代價,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應按5% 徵收率計算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依法扣抵;至承租人以租用之輪船,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依同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或航線不經過我國境內港埠者,其運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十二、第18項外輪定期傭船費,其中外輪租與外國運輸業,其租金收入,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行為係由在台船務代理行代為出租,則出租行為在國內發生,係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如係出租與我國運輸事業,則應分別情形處理,外輪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課稅;如在台無固定營業場者,應由我國運輸事業依第36條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報繳。
十三、第19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出租我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應依法課稅。
十四、第20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租與外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係屬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7條第2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