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通常發票背面的產品銷售明細 : 為品項/數量/總金額 當作背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60/10/14台財稅第38075號令,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2.依上述函令,若直接在發票背面貼上蓋有買賣雙方的統一發票章的報價單並蓋上發票騎縫章,並非不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