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至30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於11月初依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至30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於11月初依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
3.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免辦理暫繳規定並於申報期限內已提出申請,經核准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及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前三者均免辦理暫繳。
4.如上述 貴公司應儘快前去繳納暫繳稅額或收到國稅局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