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經解散登記後,清算人雖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獲法院准予備查,但僅屬備案性質,清算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則清算人之職務實質上尚未終了,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由於清算人對於清算完結之認知與事實有差距,會誤以為己按清算程序,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取得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函,即認為已完成清算完結手續,公司法人人格已消滅,在未繳清稅款前,申請註銷欠稅,事實上,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需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因此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倘經稅捐稽徵機關實質審查認定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未消滅,稽徵機關仍可繼續追償欠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謂「清算完結」乃是指「清算事務實際終結」,必須按實質產生終結效果認定,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的程序僅有「備案」的性質,法院答復准予備案的函文,並無實質審查的確定力,公司有無「清算完結」仍應依清算事務本質,核實認定。
2.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又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除須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並應就公司財產情形詳予檢查,編製相關財務報表等。
3.是以如公司經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查獲有漏報所得短漏稅款情事,即有稅捐債務仍未清償,且其漏報的所得屬賸餘財產之一,於清算人職務範圍,本應於辦理清算時,將該違漏所得辦理更正,再以更正後財務報表作為分配依據,然其未予交代以前年度漏報收入的去向,難謂清算人已核實申報公司全部的資產及負債,其清算人責任即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的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爲存續。
4.故如上述公司即使「清算完結」,如有3.所述類似情形,仍應儘速在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捐,以免遭受罰鍰處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