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受疫情影響而暫停營業,經濟部及財政部均有輔助及減免稅特別措施,可上其網頁或設置之窗口洽詢,或可稍獲緩解。
停業前最後一期營業稅須報繳,停業期間未購買發票雖得免予填報,但如有銷售貨物或處分資產情事,仍應依規定開立發栗及報繳營業税。
暫停營業並非企業組織或法人格消滅,故會計及税務事項仍须持續依法處理;如有薪資、租金等費用給付,當然也要依規定記帳及辦理扣繳申報。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税年度結算申報,則可按實際營業期間占全年之比例换算相當全年之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税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於疫情趨緩前,如決定暫停營業者,請留意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及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者,應於開始停業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展延停業無次數限制。
(3)營業人停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此外,經核准停業者,雖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67條及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繳納已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