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您計算平均工資之方式沒錯,但各月份所給付之薪資仍須以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所記載金額為準,以免屆時發生爭議。又通常先以勞動部之資遣費試算表計算出資遣費金額,我會建議客戶酌予增加湊為整百或整千,例如以您所計算該員工6個月平均工資為32988元,資遣費基數為0.3264,試算資遣費金額為10767元,我們就發給10800元或11000元,如此可避免計算誤差之爭議,也可讓人覺得不小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因此,所計算之平均薪資無誤。
2.關於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因此,依您的例子,資遣費基數為((7+25/30)/12)*0.5=0.3264可參考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之回答: https://web.tainan.gov.tw/labor/News_Content.aspx?n=454&s=1645
3.建議可採用勞動部之資遣費試算表計算,律師在當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時,或地方政府之勞資糾紛也會以此網頁計算資遣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