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課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依本法第四條之
四、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本法第四條之一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亦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課徵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之規定。因此貴公司股東要出售股權,請先了解是否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 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如是,就應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 不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及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證券交易稅之課徵,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千分之3計算,因此,若出售金額為1000萬,則證交稅應為1000萬*3/1000=3萬。
2.A股東之股票交易所得為1000萬-100萬=900萬,於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產生之所得應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因此,扣除免稅額後之稅負為900萬-670萬=230萬*20% =46萬。
3.若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一律課徵10%贈與稅。因此若A股東贈與股票與子女,需以股票贈與時之價值(公司淨值)課徵贈與稅。
4.公司股東將股權贈與子女並未違反法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