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核實認定。因此負責人是否為員工, 則應視其是否為上述規範之員工, 如非為員工, 則應屬其薪資補助性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在職員工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其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外,其餘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都屬於職工基於職務上所取得的補助費應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需要扣繳申報。
2.負責人健康檢查應視為對負責人之薪資補貼或福利,應列為薪資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