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目前勞委會認定雇主是否符合實際從事勞動的要件,是依據個案事實認定,在執行查核時,會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的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要求公司提出該名雇主的人事、出勤、領薪甚至經手工作的資料。
(2)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其目的係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所得安全,應以實際從事勞動並獲致薪資或報酬維生者,始得依法參加勞工保險(100年3月25日勞保2字第1000007115號函參照),如雇主未實際從事勞動或者未獲取報酬,均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要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何情形才能構成「實際從事勞動」呢?依據勞委會的見解,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其目的係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所得安全,應以實際從事勞動並獲致薪資或報酬維生者,始得依法參加勞工保險(100年3月25日勞保2字第1000007115號函參照),因此如雇主未實際從事勞動,或者未獲取報酬,均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要件。
2.目前勞委會認定雇主是否符合實際從事勞動的要件,是依據個案事實認定,在執行查核時,會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的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要求公司提出該名雇主的人事、出勤、領薪甚至經手工作的資料。如公司拒不配合,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4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一)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二)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三)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因此可以連續處罰,且處罰會加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