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2.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27條,當建造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參造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費用。
3.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28條,當建造合約之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僅在已發生合約成本預期很有可能會收之範圍內認列收入。b.合約成本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4.綜上所述,建設公司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原則上應該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僅當特殊例外情形無法預估成本或收入無法預估時(實務上若無法預估應不會接案),方可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及所得税法規定,建設公司原則上以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在某些例外情況,始得以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惟基於實務執行窒礙,對中小企業進行微調,允許工期一年以內者採全部完工法,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