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進行減資分割,並新設一公司,承受原公司減資退回股東的資產負債,會計處理上,最主要的原則就是不能因此認列利益,但若有損失,則應立即認列。所以不動產的成本500萬,若市價低於500萬,則應先認列減損損失後,再辦理分割減資及新設的動作。
若不動產市價高於500萬,則新公司的股本,從一元到500萬元都可以,在不能認列利益及不得折價發行的前提下,股本不能超過500萬。新公司設立股本若少於500萬,差額則認列為資本公積。
國稅局在審核是否符合企業併購法39條,決定是否給予租稅優惠時,會請公司提供相關會議記錄及文件,確認公司有照企業併購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後,才會給予租稅優惠。
分割減資並設立新公司,原股東依原持股比例取得新公司100% 股權,看起來是符合企併法第39條規定,但其他程序也需要依據法條再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規定,將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新設之公司,作為此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分割公司股東對價者,若分割公司股東相對持股並未改變,則仍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規定辦理;因前述分割,性質係屬組織重整,其會計處理應以帳面價值為基礎,除分割公司股東權益與分割營業相關之科目應配合移轉至受讓營業之新設公司外,受讓營業之新設公司應以分割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該資本公積並得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撥沖資本。(經濟部92年5月20日經商字第09200071680號)
2.依上述函令,公司辦理分割發行新股時,若分割公司股東相對持股並未改變,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應以帳面價值為入帳基礎,尚不發生商譽、鑑價報告書等問題。
3.台財稅字第09404570380號說明了企業併購法第39條所稱對價及達全部對價65%之認定,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併購強化企業經營效率與競爭能力,對公司因組織重整,財產或股份移轉,達一定要件,屬形式移轉者,始准適用前揭規定之租稅措施。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公司之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符合下列規定者……二、子公司以受讓之營業或財產作價發行新股予該公司。……」,再參照本部賦稅署91年8月28日台稅一發字第0910453964號函釋:「……公司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讓與主要營業之不動產,換取受讓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與不動產之「市價」等值)……」;企業併購法第34條所稱「對價」,如收購之財產為土地者,應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為準,不得自土地價格中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土地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或其他抵押債務等。舉例而言,收購之財產如為土地,該土地交易價格為10億元,收購公司以有表決權之股份支付被收購公司,其股份價值應達6億5千萬元以上,方得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三、至於收購資產價格之認定,依經濟部92年7月29日商字第09202148190號函釋:「查商業會計法第57條(編者註: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商業在合併……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以時價、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又同法第42條第3項(編者註:現為第41條之2,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所稱時價者,係指當時當地之市價而言。又依國際會計準則所謂之『公平價格』有下列3種情形,請參考。(一)市場上客觀之成交價。(二)同類或類似產業股票之參考價。(三)買賣雙方協議並載明於合約之價格(編者註:104年會計年度起適用之IFRSs版本中,有關公允價值之定義已與本函釋內容有異)。」五、有關××公司收購其母公司○○公司之土地及房屋等主要財產乙案,其收購方式係以階段性移轉方式進行,應如何認定其對價較為合理乙節,請查明其實際收購之作業,可由契約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收購計畫書、新股發行次數及公司變更登記等資料,綜合判定究屬1次收購行為或多次收購行為,如屬1次收購行為,僅分階段辦理土地移轉等事宜,自應以其全部移轉之財產計價認定對價,反之,則應依其收購次數,分次計算認定其對價。(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4.綜上,若要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9條之租稅優惠,對價及達全部對價65%之認定國稅局係依契約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收購計畫書、新股發行次數及公司變更登記等資料,綜合判定其全部移轉之財產計價認定對價。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