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敍述之項目,如確屬本業經營所需且列入财產目錄,即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要件,可於規定年度列於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備妥購置之契約書、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交貨驗收證明、付款證明等文據憑以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 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 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3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 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2.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2 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範圍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3.貴公司購買供員工使用的電腦、.供業務人員使用之車輛應可符合該辦法第2條購置供營業用之資訊硬軟體設備、運輸工具之規定,至於公司自有辦公室的裝潢若列為固定資產且為符合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則可符合該辦法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