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帳載有約2000萬元股東墊借公司周轉款項,十餘年未償還,該未結會計事項之帳證,尤其是主張鉅额債權債務存在之憑據,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均規定,應永久保存不得銷毀,於涉及民事訴訟時,也須提主張債權債務存在與否之證據。何況萬一國税局調查公司帳載認定債務巳不存在而擬將之轉列其他收入時,若無法提示確仍存在證據,恐難以已逾七年(或五年)税捐核課期間抗辯;故應盡可能溝通補正。
借款當時之相關匯款紀錄遺失,可請股東影印匯款單據或轉帳存摺及公司掣給之原始借據等主張債權之證件;或洽請銀行影印當時匯入款帳戶記錄表單;或以公司歷年詢證回函、七年以前營所税申報之資產負債表、股東匯入款用途之帳載及支出憑證等間接佐證之。並誠摯溝通確無隱匿收入等不法,請求認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股東匯款予公司之紀錄若已遺失只能尋求銀行之幫助。建議您臨櫃向銀行說明,雖然相關轉帳交易資料可能已逾法定保存期限,但仍可從銀行帳冊(或相關電腦紀錄)查到轉出紀錄。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7 條,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因此匯款單之保管期限僅為5年,但由於是未結會計事項,雖應繼續保存,但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因此,國稅局仍只能就七年內之稅捐查核。
2.現況下,因股東往來餘額龐大,引起國稅局注意,因此貴公司需要跟國稅局解釋或證明的是核課期間內(7年),貴公司並無不法逃漏稅之情事,而非執著於10幾年前之股東往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