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 3 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貴公司目前並非設立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並非所得稅法之課稅範圍。
2.未來匯回台灣之款項之所得,若為其他國家公司之所得分配給股東之盈餘,則屬於各股東個人之海外所得課稅範圍,若為其他國家公司支付予國內公司之費用,則屬於國內公司之收入。
3.建議公司帳列分錄如下:
個人帳戶收款時(備註某股東代收)
借:其他應收款 XXX
貸:營業收入 XXX
公司收到個人帳戶匯入款時
借:銀行存款 XXX
貸:其他應收款 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目前非設立於台灣境內,就財務會計觀點而言, 公司應收取之款項, 如非由公司帳戶收取,應就此會計事實認列代收帳款對象之其他應收款, 以反映帳款仍為第三人所控制之情況, 如該第三人已將所代收款項返還公司, 則沖轉其他應收款。建議客戶所匯之款項, 仍應以公司名義帳戶收取, 以區別個人資金與公司資金, 減少不必要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