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交易情形, 似乎交易雙方為台灣供應商及台灣分公司, 如在此脈絡下, 台灣分公司向供應商進貨, 供應商三聯式發票給台灣分公司, 由台灣分公司去海關出口貨物, 惟台灣分公司與香港總公司之交易關係, 係仲介關係或銷貨關係, 則須再釐清, 至於供應商給予之發票憑證仍需由台灣分公司持有, 而由台灣分公司另外再給商業invoice予香港總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若香港總公司向台灣供應商訂貨,由台灣供應商直接出口給香港總公司,並由香港總公司直接匯款給台灣分公司,則台灣供應商可申報外銷零稅率,並由其開立invoice給香港總公司入帳。此作法不僅適當且對台灣供應商來說,可適用外銷零稅率之退稅。
2.若由台灣供應商開立發票予台灣分公司,再由台灣分公司去海關出口貨物,則為台灣分公司(子公司?)之進銷貨,由台灣分公司申報外銷零稅率退稅,但供應商交易對象為台灣分公司而非香港總公司,因此台灣供應商不需開立invoice給香港總公司,而就金流來說,亦完全不符合交易模式,因此此方式較不適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