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情事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雖催收無著,仍應判斷該債權是否有逾期2年作為列報呆帳損失年度之準據。故 貴公司仍得等兩年後才能認列該呆帳損失。
2.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如上 貴公司有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償之債權,應憑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將來如收回該債權時,應就其實際收回之金額,於收回年度列報收益。
3.如上述 貴公司如確定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經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或受破產之宣告,即可憑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無上述事項建議仍得等兩年後才能認列該呆帳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下列規定,當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可認列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