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5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如上外商來台灣投資設立子公司,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之股利所得,台灣現行法令幷不會重複課稅,在股利所得實現分配予海外母公司時才會課徵21% 。外國企業在台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爲20% ,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0% ,因爲分公司爲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體,所以稅後盈餘匯回其母公司帳戶不用再向台灣政府繳稅。但是,如果分公司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取得股利所得,在該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給其在台分公司時則視同股利發放于海外母公司帳上須扣繳21% 股利所得稅。
如所述問題
1.兩稅合一實施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依本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79元)申報免稅銷售額。
2.帳上股利收入列帳
借:銀行存款79
借:所得費用21
貸:股利收入100
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填入36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提問敍述之香港商台灣分公司投資台灣公司上市櫃股票,取得之現金股利收入,被視同發放於海外母公司,按21%税率扣繳;年底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調整,依財政部0910456083號令釋,以股利淨額計算;帳上股利收入會計分錄,參據所得税法第24條規定以借-銀行存款及所得費用,貸:股利收入處理;及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填列於36項-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見解均正確合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