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第71條: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因此,貴 公司沒有再去追討未扣的自付額而由公司支付屬員工負擔之勞健保費,這部分屬公司對員工的補助,應視為員工薪資,並應予扣繳申報。
2.如俓列保險費因個人負擔由公司支付因不屬於公司本身應負擔之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屬於員工應負擔之部分應自行帳外調整減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未扣到員工自負額,又沒有去追討,等於是對員工的補助,是薪資,若要列報公司費用,在通報扣繳憑單時,列為薪資通報,並帳列薪資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