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第112條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2.公司法第 228-1 條: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3.綜上述,若公司發放股利,應先繳完當年度營所稅,如有虧損先彌補完,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最後股利發放經股東同意即可,至於何時發放,則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併為敘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11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外,您可檢視公司的章程,一般都會寫到: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故流程為1.繳納稅款。2.彌補虧損。3.提列法定盈餘公積。4.分派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