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A:A.外商公司可聘僱負責人為公司經理人。
B.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均需向勞動部申請(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但下列情形例外:
1.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2. 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2)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可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3)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
(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廠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C.外國人停留期間在 30 日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1.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3 項履約工作者。
2.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3.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 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如上述是否要申請簽證可視停留期間及工作項目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可以申請或不申請,依公司需求而定,有在台灣工作,就需要申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