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稱現金減資係指,透過現金減資退回給股東的現金,從稅務角度來看,因為企業減資是退回股東的投入成本,和配發現金股利完全不同,非但不用繳所得稅,也不用課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11%,等於節稅又節費。
2.盈餘轉增資則指公司將未分配盈餘直接轉作資本,實際上股東並未拿到現金,而是分配到股票及所稱股票股利。
a.而個人股利計稅分成兩種:分開計稅與合併計稅。兩種計稅方式除了計算公式不同,稅率也不太一樣,合併計稅是將股利所得與其他總所得合計後,算出應納稅額,再扣除股利的 8.5% 就等於實際要繳納的稅金;而分開計稅則是總所得的應納稅額,加上股利的 28% ,等於實際應繳納的稅金。「股票股利」所得的算法是,去年所配得的總股數,每一股以10元計算,總價值即為你的所得。
b.惟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國外其他營利事業則要課稅,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36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項下減除。股票股利則註計股數增加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減資是減少原股本,不太了解現金減資要繳公司稅的意思。
先以現金減資,再增資,均是屬投入資本之增減,非所得,不會產生所得稅。
但盈餘分配予股東時(盈餘轉增資也是),會有增加個人綜所之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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