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課徵未分配盈餘5% 稅賦,主因為縮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間之差距,減少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以為大股東規避稅負之誘因,但現行稽徵實務(法令規定)卻有造成重複課稅疑慮。
2.如公司不想未分配盈餘加徵5%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 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對未分配盈餘加徵5%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政府只會一次加徵,對於已加徵過之未分配盈餘,未來即使不做分配也不會再加徵5%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