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負責人可無支薪。
2.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其意是指只有公司應該負擔的保險費才能作為公司費用。而負責人之健保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是全部要由負責人本人負擔的,因此不能作為公司費用,勞保費中屬單位負擔部分才可以做為公司費用。
3.入帳方式:借:保險費(勞保單位負擔部分)xxx 借:代付款xxx 貸:現金xxx,負責人償還公司代付勞健保時,借:現金 xxx貸:代付款xxx
4. 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可以低於最低薪資)與勞健保投保金額,各有其法律認定依據,並不一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之薪資所得,應按當年度已實際給付之薪資總額填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A1:可。
A2:勞健保皆為個人負擔(代收代付)
A3:代收代付性質,由公司支付後,應向負責人收取個人應負擔保費。
A4:分勞保與健保規定不同
一、勞保部分:
1公司只有負責人1人:依照勞保局規定的投保單位說明,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但可於其他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
2公司員工數在5人以下(1人~4人):勞動部解釋,負責人可自願參加勞保,但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同時,在2022年5日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即便5人以下的公司屬於自願加保,但仍必須要幫勞工申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公司員工數在5人以上:負責人受法規規定需設立投保單位,可於公司內投保勞保,員工則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加保。
二、健保部分:
健保投保申辦規定表示,凡是在臺設有戶籍的民眾,都應該從設籍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若為公司負責人,則會強制設立投保單位,為自己、員工及眷屬進行投保,但也可以於主要工作的受僱公司加保,可是千萬不能投保於區公所、工會或以眷屬身分掛保於家人之下。而負責人健保規定和投保金額,也可依照員工數分為以下3種情形:
1未僱用有酬人員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金額,最低投保金額則依分級表第6級(111年1月1日起為31,800元)為限。
2僱用未滿5人員工公司之負責人: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而自行舉證者金額不可低於34,800元或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3僱用5人員工以上公司之負責人: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者金額不可低於45,800元或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