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於有盈餘時依公司章程可分
(1)股東股利,係公司賺錢發放給股東之現金股利,屬盈餘之分配。分錄為
宣告日:
借/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適用資本公積配股時) XXX
貸/應付股利XXX
實際發放日:
借/應付股利 XXX
貸/代收款項(補充保費)XXX
貸/銀行存款XXX
(2)員工及董監酬勞,依公司法235條之1之規定,應費用化列為當期費用估計入帳,係會計項目中之「薪資支出」。分錄為
借/薪資 XXX
貸/應付費用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耀庭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35條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後,盈餘分派表不得再有員工分紅之項目;董監事酬勞亦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盈餘分派表不得再有董監事酬勞之項目。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 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 至10% 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財政部96/0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
故目前公司於有盈餘時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235條之一分別提撥之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不屬於盈餘分配項目,應列為當期費用估計入帳,並於隔年依實際發放時之差額調整當期費用,列為發放年度之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