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究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即若台端在公司兼任董事期間,與公司間仍存在僱傭關係而具勞工身分,則不受其身兼董事而另成立委任關係之影響,故勞保年資可繼續延續不受影響。
2.勞工如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為受僱事業單位法人董事之代表,行使董事職務,依該法第8條及第192條規定,法人董事與事業單位間係屬委任關係,勞工與事業單位間仍具僱傭關係,不因其受法人董事指定為代表行使職務而改變其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
反之,如依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勞工為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勞工與事業單位間為委任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規定,其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3.另台端如退休請領退休金後如於公司繼續實際從事勞動者,無論是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只要再受僱適用《勞基法》單位,雇主就必須依法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 的勞工退休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王殷盛
榮譽會計師
A:(1)勞工兼任公司董事,仍可維持勞工身分,屬於勞工身分之勞務契約條件及勞保投保資格維持不變。
(2)勞退舊制工作25年以上者可自行退休,或滿65歲強制退休,請領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公司仍應為員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以上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