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才能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屬勞保自願投保對象。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如依法加保為被保險人,得享有的勞保各項保險給付權益,與受僱的被保險人相同,其離職退保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而投保單位不會因為負責人退休領取老年給付,就無法繼續擔任該單位負責人。因此,負責人領取老年給付後亦可繼續擔任負責人,員工可繼續投保勞健保,不受影響。
2.退休後投資朋友公司,則為該公司股東,股東並非員工,無投保勞保之規定,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或超過65歲且已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時,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惟考量高齡勞工重返職場仍會面臨意外災害風險,為加強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工作安全,政府放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的勞工,得由雇主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3.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年金給付規定,至少須年滿55歲,且從事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才能請領老年年金,您目前年齡53歲,尚未達最低可請領門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投保單位不會因為負責人退休領取老年給付,就無法繼續擔任該單位負責人,可以繼續當負責人,投保單位仍存在,員工不受影響。
2、此與第1個問題有出入,投資其他公司是當股東,非員工。
3、分月領或一次領,可以去勞保局試算,或勞保局網站試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