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機關團體雖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組織,惟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填具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向營業所在地各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銷售稅課(股)申請營業登記。
2.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亦無附屬作業
組織者。(銷售貨物或勞務: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提
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
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如上述倘不符合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是否已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曆年制)向各轄區國
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營所遺贈稅課(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3.綜上. 貴單位收取場地費,依所述應報繳營業稅及5月辦理營業所得結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星瑋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只要符合上述規範,就都要申報營業稅跟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