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相關系統/軟體維護費、使用費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判斷 與無形資產認列
- Q:您好,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很多電腦系統與軟體呈現的方式都不同,除了傳統常見的單機版下載,以及現在不須下載就可以經由網路在網頁或其他呈現方式使用軟體/系統,但稅法總是跟不上進度進行增修,實在難以判斷。
再加上由於境外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產生之所得,幾乎都需要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所得類型扣繳20% WHtax,尤其不屬於所列第一至九類之所得皆會被認定為第十類其他所得。
針對與國外廠商購置之不論是何種軟體/系統形式的系統/軟體產生[綜所稅]、[會計制度資產認列]之問題提出以下詢問:
1.[綜所稅]
(1)『維護服務/維運費Maintenance fee』:通常是一年期、一季等一次付款的費用,主要是提供問題諮詢、系統維護、異常排解與測試、系統支援等(不論是否有提供服務皆需要付費,可能會以當初購買系統授權的指定比例去計算,如買斷的SAP系統)。
想要請教:
a.這種費用是否皆需扣繳申報20% 其他所得(係屬提供技術服務)?
b.倘若其提供勞務的行為皆在國外進行,是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四條(一)免視為在台所得?還是是要看「是否提供給境內使用」?
c.倘若其是在境外的線上提供服務(如線上的繪圖標準化軟體Canva、ADOBE),是否屬於跨境電商所得?
d.若沒有取得所有權的系統/軟體(如:租用平台購買帳號等非買斷情形),此費用廠商也說並未包含權利金,所以拆分不出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所得,那這樣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全數皆屬權利金所得?
(2)『訂閱費/授權費/帳號費/使用費』:通常也會有期限,可能為一年期/一季、也會有每月付款。線上的軟體/系統沒有付錢就不能使用這個系統/軟體,或者已經買斷但是到期之後還是要繼續付授權/帳號費。
想要請教:這種費用是否皆需扣繳申報20% 權利金所得?
(3)『傳輸費usage』:每月依照傳輸量、銷售單的量來計價(如:電信、電訊、資料傳輸商…等),這是否為購買軟體的支出,依照不同系統/軟體取得狀況大致分為以下是否有誤:
a.若為買斷標準化軟體,則為其商品銷售後續之支出(一般國際貿易);
b.若為租用標準化軟體(系統所有權屬賣方,購買其使用的權利),則需扣繳申報權利金所得;
c.若為買斷客製化軟體,則為其後續提供技術服務報酬之支出;
d.若為租用客製化軟體(系統所有權屬賣方),則需扣繳申報權利金所得。
(4) 『資料提取費』:每月會固定收取每天固定於凌晨1點將資料下載原始檔(csv)提供給我們的費用,沒有涉及專業技能及知識提供。
想要請教:不論任何取得形式,其是否得視為一般國際貿易,免扣繳?
(5) 『月租費』:每月支付給航空產業的電訊系統供應商(類似網路費),每月固定費用,這是否有涉及各類所得扣繳?
*以上費用若涉及使用期間,並且跨年度(如:2021/11/1-2022/10/31),是否需將費用依權責發生基礎忠實表達?金額未達60萬則按月份於2021/11、2022/1認列;若>60萬,則分攤至各月認列費用。
2.[會計制度資產認列]
(1)無形資產是否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2)呈上題,是否可不管金額,若是買斷的系統,則認列為固資;若是訂閱/租用的系統,則認列為費用(分期攤銷)?
問題較繁冗,期待您的回覆,謝謝。
- 姓名:W先生/小姐
- 行業別:運輸及倉儲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