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之各項補助費,除依法得以免稅者外,屬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免予扣繳稅款,每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2. 若給付對象為非居住者:給獎時應收取20% 之扣繳稅款, 給付 10 日內 填寫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扣繳憑單。
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 2 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 元者,免予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境內居住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得免依本法第 89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之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員工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同一扣繳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