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列報退休金費用,應符合所得稅法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1條相關規定,始准認列。
2.依上開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 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嗣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3. 貴公司既有定期提撥舊制退休金,自當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屆時查核遭剔除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耀庭
榮譽會計師
A: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得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一次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依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提撥的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提撥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自104年起,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提撥補足之差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故 貴公司如有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應由舊制退休金給付應由退休準備金專戶給付,不足額時應補足差額至退休準備金專戶列為當年度退休金費用。如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提撥補足之差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則營利事業就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應依稅法規定,每年度提撥退休金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