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統一發要使用辦法第20條,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依所述,"我是買方,賣方在109/12/30開立折讓單一張",此折讓單必須有買方之蓋章,因此此折讓單應為買方漏將折讓單交予事務所或事務所將此折讓單遺失,不管如何,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同時也需要更正錯誤之進項稅額與留抵稅額使申報書金額正確。
2.國稅局係執行營業稅稽徵作業,並非公司財會的審核部門,因此並無所述之義務及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耀庭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可請賣方公司提供存根聯影本確認該交易確實發生且未申報營業稅後,至國稅局逕行更正申報營業稅即可,如所漏稅額如在兩千元以下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免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