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一、勞保、健保、退休金規定,就如同上面李會計師所述。
二、惟需注意,若僑外生在台求學期間工讀,需符合下列規定,始得工作:
(一)、資格規範: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二)、工作時間限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詳下述就業服務法第50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三)、需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可線上辦理):
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cp.aspx?n=99329239A3FBA2BB&s=B87ABDBEA90DBADA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僱用僑外生的勞健保、勞退規定如下:
1.勞工保險:因勞保是強制的社會保險,不分本國或外國籍勞工,雇主都有義務幫其所屬員工投保。因此滿5人的企業仍需依法幫僑外生投保勞保,而未滿5人的企業,雇主也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僑外生參加勞保(勞工保險條例§6Ⅲ 勞工人數,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2.就業保險:就保的適用對象為15-65歲的本國籍受僱勞工,因此外籍學生不能參加就業保險,雇主也無投保義務(就業保險法§5)。
3.全民健康保險:在台灣居留滿6個月的在學僑生、外籍生必須依法參加健保,一般會以就讀學校為投保單位申請參加,若無,雇主應幫受僱的在學生申報參加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8)。
4.勞工退休金: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提撥6% 勞退金,但僑生、外籍生非勞工退休金提繳的適用對象,不需提繳勞退金(勞工退休金條例§7Ⅰ(4))。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