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而所謂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因此發給全體員工之商品禮券, 性質是否屬於上述薪資範圍, 應依公司實際發放性質而定, 如屬於薪資範圍應執行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一、按「......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分別為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及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所明定。
二、「公司」購買商品禮券當下已取得發票,發給全體員工需要扣繳員工薪資所得嗎?若須列入員工所得是屬薪資(50)或其他所得(92)?
依陳述事項及上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為所得稅法所稱薪資所得。
三、另外,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